夫妻为买房“假离婚” 妻亡后丈夫被告知无继承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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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05月23日 16:38:53

  近日,王某来到余姚市公证处要求办理“妻子”吴某遗产的继承权公证。上个月,吴某意外猝死后没几日,王某拿着吴某名下的存单去银行取钱,却被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。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向王某了解情况过程中,得知二人已于六年前离婚,且均未再婚。

        “我们其实是假离婚,前几年为了买房子才想了这个办法,别人都不知道我们离婚了,离了之后也没有急着去复婚。”王某说。他还把离婚证、离婚协议拿了出来,很明显,王某与吴某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,但为了达到买房的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,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。由于我国法律没有“假离婚”这种说法,所以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,在法律上即视为离婚。

  王某表示,虽然两人办了离婚手续,但仍旧住在一起,事实上还是夫妻,而且这些存款是两人一起积攒起来的,其中的一半应该是属于他的。然而,根据法律规定,1994年2月1日之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未登记而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,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同居的,即使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形成的也只是同居关系。王某、吴某的这种情形不属于事实婚姻,王某与吴某之间不享有继承权。

  因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,吴某遗产的继承人只有吴某的父母和孩子。虽然王某丧失了继承权,但也并非免除了一切义务,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因生产、生活而形成债务,则按共同债务处理,王某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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